有做有錢 20幾年沒有投勞保 雇主會受罰嗎?
讀者問:朋友家的公司20幾年,請了2位員工,有做有錢沒做沒錢,未替員工投勞保,該員工長期加保於漁會,現已領退休金,目前仍在朋友家公司工作,朋友已知道此行為違法,請問要怎麼修正才能自保?只要立刻替員工投保就能解決?還是得補繳過去20年員工保費?若是被員工檢舉又得繳多少罰緩?
律師答: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9條第1項規定,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。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;有繼續性工作則為不定期契約。
倘若勞工係以日計薪不定期提供勞務,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仍適用《勞基法》及其他勞動法規,雇主僱用5人以上或從事漁業生產者依法應強制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;如雇主僱用勞工未達5人,則雇主依法應強制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,或由雇主自願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。
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第72條第1項規定,雇主違反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,勞工因未辦理勞工保險所致損失,應由雇主依《勞工保險條例》之給付標準賠償予勞工。另主管機關最多可課處雇主自僱用勞工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,所應負擔保險費總額之4倍罰鍰。
《就業保險條例》第38條第1項規定,雇主違反《就業保險條例》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,勞工因未辦理勞工保險所致損失,應由雇主依《勞工保險條例》之給付標準賠償予勞工。另主管機關最多可課處雇主自僱用勞工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,所應負擔保險費總額之10倍罰鍰。
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第72條第2項及《就業保險條例》第38條第2項規定,雇主未依法負擔勞工之保險費,應將保險費退還予勞工,以彌補過去20年未依法繳納之保險費。
但雇主除須為勞工投保勞保外,依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雇主尚須為勞工提撥薪資進入退休金專戶,如未依法提撥依據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第49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另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意旨,勞工並可依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第31條規定請求雇主將未提撥之退休金繳納至退休金專戶,以恢復至勞工自到職日起之原狀。
該2名勞工既然仍受雇於讀者朋友之公司,除應盡快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(公司員工總人數超過5人)或就業保險,及將雇用勞工之日起至投保日為止未繳付之保險費退還給勞工,並應將勞工自任職日起至今應提撥之退休金繳納至退休金專戶,以避免遭受主管機關裁罰或遭勞工求償。(文章 : 法律問蘋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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