壽險保單 被強制執行
積欠銀行卡債信貸或政府稅金,債權人均可提出強制執行。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做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,統一見解認為「執行法院於必要時,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,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」。
保單被強制解約 清償欠款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,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,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終止債務人所訂包含壽險契約在內的雙務契約,強制執行解約保單,將債務人之保單解約金、儲蓄險存款、壽險滿期金移轉至債權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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